山东遗传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山东遗传学会,英文译名为 Genetics Society of Shandong, 英文缩写为:GSS 。
第二条 山东遗传学会 ( 以下简称本学会 ) 是由从事遗传学领域科研及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团,是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组织广大遗传学工作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遗传学知识的普及和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构为山东省民政厅,分别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山东农业大学农学院(邮编271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推动学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遗传性知识,组织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动,传播先进技术,推广科研成果。
(三)加强与有关单位,特别是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面向社会提供咨询,开展中介服务。
(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五)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专业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发展遗传学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充分发挥本学会与地方和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进行主动联系的纽带作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 个人会员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的遗传学工作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界人士。
(4) 团体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遗传学工作的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5) 通讯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同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遗传学专家。
(6) 荣誉会员
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个人会员须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只须由两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只须书面申请。
(2) 学会及科协审批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和荣誉会员均须常务理事审查同意,报省科协批准,分别授予通讯会员或荣誉会员称号。
(3) 颁发证书
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4)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预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学会的章程
(2) 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放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和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层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制定、审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6) 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7)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 决定设立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9)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1) 山东科协拨款
(2) 挂靠单位支持
(3)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4) 会员会费
(5)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6) 利息及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及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11 月0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